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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修改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限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限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有。
  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限定)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务。
  第七条 (出让合同的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按规定的建设用地管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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