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安全玻璃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规程。
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当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的中间核验)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核验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中间核验,并作出书面核验结论。
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间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安全玻璃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幕墙安全玻璃的使用管理)
幕墙安全玻璃使用满8年的,建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由市建委核准的有资格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查勘,并严格执行查勘意见;以后应当每年进行1次幕墙安全玻璃使用情况的查勘。
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委托查勘或者不根据查勘意见采取安全补救措施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技术鉴定机构查勘合格但因查勘质量未达到要求而造成后果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进口或者供应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设计单位的处罚)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