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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其他国际服务贸易。

第五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货物、物品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直接运往境外,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影响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货物,应当接受法定检验。
  货物、物品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并办理进出口手续。
  从非保税区运入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由保税区海关登记放行。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出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的公安部门签发的通行证件在指定的卡口出入,并接受卡口检查站的检查。承运保税货物的货车还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监管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停靠或者驶离外高桥港区码头,应当事先向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口岸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人员出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的公安部门准予使用的有效证件,在指定的卡口进出。
  第二十六条 未经管委会批准的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六章 金融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指定外币在保税区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立外汇现汇帐户。
  贸易项目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其余费用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二十九条 货物在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由非保税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保税区企业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但须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三十条 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国内外金融机构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有关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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