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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管委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权限以外的申请,应当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对审批权限以外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转报市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办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商品检验等登记手续。
  投资者应当按期出资,并履行验资手续。
  第十五条 保税区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
  企业应当健全统计、财务、会计制度,并建立货物的专门财簿,依法定期向管委会、海关等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企业在建设、生产、运营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并依法向管委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自由从事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免配额,免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税区企业可以自由从事保税区内贸易。
  保税区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保税区与国内其他保税区之间的贸易。
  保税区企业经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代理非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
  第十七条 国内外企业(包括保税区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国际商品展示活动。
  保税区企业可以设立商品交易市场,自由参加保税区内进出口商品展销会,从事商品展示、批发等业务;可以自由参加非保税区的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
  经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在非保税区开展保税商品展示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保税区内储存货物,货物储存期限不受限制。
  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对货物进行分级、包装、挑选、分装、刷贴标志等商业性加工。
  第十九条 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以销往境外为主。
  原材料来自境外、产品销往境外的加工项目在区内不受限制,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除外。
  经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将境外运入的料件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也可以接受非保税区企业的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第二十条 鼓励保税区企业开展国际货物转运、分拨业务。
  经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从事通过保税区进出的集装箱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以及保税运输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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