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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五号)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际贸易,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对外译称自由贸易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外高桥地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贸易区域。
  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于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货物储存、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商品交易以及金融等业务。
  第四条 保税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海关实施海关业务监管。
  第五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七条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行独立核算的财政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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