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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四)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听证员和书记员)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1名,由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十条 (听证人员的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的义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含义)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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