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借地。其中,外商独资旅游企业占用国有土地的,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其项下的土地资产计入旅游企业法人财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旅游企业,可以直接受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由中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地入股,补交出让金后的余额部分亦可计入中方股本;中资旅游企业按有偿出让方式供地,一次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收年租金的形式由土地使用者分年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旅游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征为国有,并按上述方式出让。全额缴付出让金的,在出让的有效期限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未全额缴纳出让金的,补齐应缴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旅游企业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投入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联营、联建的,按不低于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的宗地标定地价30%补交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获收益可以优先投入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开发。
外商投资的旅游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市政建设费和上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建设本省特别鼓励的旅游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特别优惠。对引进外资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中介人,可比照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金融部门要大力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建立起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支撑体系。通过广泛吸收筹集社会闲散资金、盘活信贷存量、调整信贷结构、加强结售汇管理和外债资金管理,引进国外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人民币和外汇货币投入,优化贷款投入,实行金融倾斜政策,提高管理结算服务质量,支持多种经济成份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商品开发、景区景点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六、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设、土地、文物、环保、农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要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和历史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的统一规划。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上述各项开发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景区景点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和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须征得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省级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和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须先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和风景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以靠近风景区的最佳环境为旅游设施建设提供规划选址,优先批准建设用地,进行规划许可证审核管理和建设用地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