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计划、税务、内贸、工商、交通、航运等部门要坚持“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支持建立和实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征缴工作。
三、各级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对旅游业要采取“欲取先予”的政策,优化经营环境,大力扶持旅游产业发展。
对1995年以前开办的各类国有旅行社,其实收资本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其缴纳的所得税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专项用以补充企业实收国家资本。
对以出口创汇为主的国家一、二类旅行社和星级饭店,以及经国家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创汇产品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各级财政可视财力可能,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
对重点旅游企业利用贷款进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部分或全部返还企业。
对新办旅游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除在第一年度正常申报减免所得税外,第二年和第三年内征收的所得税也可由财政返还企业。已经运营的旅游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的,各级财政部门可视财力可能,返还企业部分所得税。
对国有旅游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升值部分(不含土地估价的增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冲减企业亏损挂帐。
对旅游行业的建设项目,经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在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视项目情况,从低确定税率。
要认真清理对旅游企业的收费,解放收费过高和收费不合理问题,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城市建设费的使用,应增加对发展旅游业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建设的投入。
凡批准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可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政策试行。
四、要大力促进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旅游企业,在用好国家规定的吸引外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旅游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并经税务部门批准,免缴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从外商投资旅游企业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各税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