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1997〕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我省建立特色优势经济的思路,科学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把旅游业作为全省经济支柱产业和新兴的经济增长点去发展的要求,为促进旅游业尽快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实现建设特色旅游省份的目标,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各级计划部门要把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来对待,坚持适度超前,增加投入,使旅游业发展速度略快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速度,行业的总体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传统产业。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地方自筹资金时,要将旅游项目纳入。要抓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产品的更新、升级和优化,在综合平衡各项建设项目时,对其实行倾斜政策。要加强统一规划和宏观管理,支持旅游业配套设施建设,对重点景区进行规划指导,给予投资扶持。对旅游热点地区要有计划地加强对宾馆饭店的更新改造。要进一步突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商业网点建设。要进一步支持旅游教育发展,重点支持旅游业对人才的需求。要为旅游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对旅游系统自筹旅游基本建设计划,在手续齐全完备的情况下,随时批准下达;对外资旅游项目进一步放宽限制,采取国际上先进投资办法,鼓励外商以多种投资形式到我省投资,向新兴的旅游业扩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列入财政“九五”发展规划,并增加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
建立旅游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每年要在安排100万元旅游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视财力增幅逐年增加其额度,各地财政部门,特别是旅游重点地市要在每年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的增幅逐年有所增长,重点用于旅游市场促销,资源普查和规划成果整理、旅游人员培训。
要建立发展旅游事业周转金。“九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发展旅游事业周转金,“九五”期末要累计达到1000万元。市县财政部门也要视本地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发展旅游事业周转金滚动使用,重点扶持本地特色旅游项目。
要发挥项目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政策及资金倾斜方面积极反映旅游事业发展的要求,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和吸引社会资金导向工作,多层次、多途径增加旅游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