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为:小型建设工程10日内,大中型建设工程3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当在3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复核盖章,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
(一)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招标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应当公开或邀请招标而采取议标方式招标的,或议标未经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