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单位投标申请;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九)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标书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应当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小型建设工程不得少于15日,大中型建设工程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活动。
未在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接受招标单位资格预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招标单位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应当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并按规定的日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对投标书修改更改,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