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6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6年11月23日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育龄人口。
因公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或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不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个人,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所需经费,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建设、卫生、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国营农场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群众性组织应当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