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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把工业污染防治目标,纳入政府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工业污染防治总负责,把工业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工业污染防治负责。依法对本行业工业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本行业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对未完成工业污染防治目标的行业主管部门,由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工业企业对本单位工业污染防治负责。采取防治工业污染的措施,实现工业污染防治目标,保证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排放标准要求。
  建立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层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把环境保护指标与经济指标统一进行考核、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负责,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由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第十条 各级计划、经贸部门将工业污染防治规划中的项目列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调整不合理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原材料,能源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指导工业企业选用消耗低、污染轻、效益高的工艺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
  各级财政、金融、税务、物价部门,通过信贷、税收、价格等经济手段鼓励工业企业节能降耗,防治污染,实现技术进步,达到资源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防治工业污染新技术的研究,对重要的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课题优先安排,给予相应的资金保证,推广工业污染防治科技新成果。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业企业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破坏事故,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 工业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现有不合理工业布局,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间内进行调整和解决。
  第十三条 申请工业立项的单位在申请立项的同时,必须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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