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失效]

  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企业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监事会,负责对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办。
  第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承办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与法定代表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种类和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种类分为年度审计、离任审计、任期终结审计、特定事项审计。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缴纳税、利、费、基金等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投资和基金管理、使用及法定代表人年薪的标准确定、支付、管理情况;
  (五)企业经营决策、经营效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有关经济责任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会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机构,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种类,安排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产清查、财务处理等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述职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制定审计方案,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将其副本抄送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3日内将对法定代表人的评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自我评价提交审计组。审计组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实地考察与审计调查组相结合,经常性审计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