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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和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以及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3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吉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吉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促进公用电话事业的发展,满足和方便公众通信联络的需要,根据《吉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电话是指设置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以及农村乡镇、村屯、公路沿线等地,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收取通信费用的电话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用电话的设置、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公用电话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邮电局(电信局)受省邮电管理局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建设、土地管理、物价、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与各级邮电部门共同做好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用电话的设置

  第五条 各级邮电部门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公用电话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公用电话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密疏结合,讲求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各邮电营业场所均应当设置满足公众需求的公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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