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者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经所在院校审核同意,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所在市、州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市、州或者省政府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申报;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单位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委托函件,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按我省的有关规定评奖。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省级教学成果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上报的省级教学成果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及《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表》,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委员会聘任。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需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评审后,拟授予一、二、三等奖的,由省教育委员会批准;拟授予特等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委员会对申请省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在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