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八)发布大会公告;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与会议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三)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讨论、决定组织代表活动的有关事项和主席、副主席提请解决的工作问题。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保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联系本级和在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四)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建立代表活动制度,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五)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活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