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时,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