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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征兵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26日)废止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吉林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11月22日

              吉林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征兵工作。
  第四条 做好征兵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条件的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划拨,省征兵办公室逐级分拨,各级征兵办公室管理使用。
  第六条 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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