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兵役工作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26日)废止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吉林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11月22日
吉林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征兵工作。
第四条 做好征兵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条件的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划拨,省征兵办公室逐级分拨,各级征兵办公室管理使用。
第六条 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予以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