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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的通知
 (辽政传〔1996〕27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今年以来,各地区十分重视企业破产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把实施企业破产作为资产重组,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各地区在实施企业破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企业破产工作方针,继续推进企业破产工作。各地要在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依法破产、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的企业破产工作方针的基础上,继续加大企业破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破产工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全局和资产变现、资产重组、职工安置、机制转换等实际实施企业破产。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坚持破产条件,依法破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按照国发〔1994〕59号文件执行,非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按照《破产法》实施。要把实施企业破产的重点放到对本地区及全省优化结构有重要意义的工业企业。流通、外贸、建工等领域的企业,年底以前原则上不再公告破产。当前,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抓好已终结破产企业的呆帐核销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机制转换和资产重组上。
  二、继续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各地要在准确界定破产企业资产的基础上,指定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做好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的规定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评估工作公正、准确,保护好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制定破产预案除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外,要有人民银行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债权人损失。预案制定中遇到的问题,要与银行等主要债权人沟通,协商解决,确保破产预案的顺利实施。
  四、尽量采取竞价等方式实现破产资产变现。各地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破产资产变现的同时,要尽可能采取竞价的办法,以评估价格作底价,通过产权市场拍卖、招标等竞价交易方式实现资产变现。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破产资产整体收购、依法转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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