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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6〕89号 1996年10月1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儿童计划免疫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以增强儿童的免疫能力,达到控制直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
  第三条 儿童计划免疫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凡居住我区(包括外籍)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四条 儿童计划免疫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并有计划地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及疫苗购置、冷链运转、维修、配套设备等所需经费给予妥善安排;
  (三)交通部门对儿童计划免疫用的生物制品和器械优先运送;
  (四)电力部门对儿童计划免疫用电给予优先保证,停电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教育部门把儿童计划免疫的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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