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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失效]

  (三)车辆改型、报废时,应从公安机关批准改型、报废之日起15日内持改型手续和车辆报废证明,到当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车辆档案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农机管理部门在办理车检、新车入户、转籍、过户、改型、报废和年度检审验时,对没有养路费缴、免凭证的,应责令其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缴、免费手续后方可办理上述有关业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协助稽查逃、漏养路费的公安机关、农机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补收费额的5%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征稽人员在上路稽查中,查获逃、漏养路费的,按补收费额的2%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缴纳养路费手续的,交通征稽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车辆属本县辖区的,除责令其补缴应征费额外,从应缴费之日起,每逾1日收取应征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并处应征费额30%至50%的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并处应征费额50%~100%的罚款。
  (二)车籍属本省其他辖区的,应收取其一个月应征费额的滞纳金,并处以一个月应征费额的罚款,同时通知车籍所在地交通征稽机构补征应缴养路费。
  (三)外省车辆无养路费缴、免凭证或养路费凭证超过有效期三日的,按本省费额标准处以一个月应征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本省其他地方不得再收滞纳金,并责令到车籍所在地或调驻地办理缴、免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免征的车辆,逾期不领取免费凭证的,从应领之日起,处以每日5元的滞纳金;免征车辆转让而未及时到征稽机构交回有效期免费凭证并办理车辆注销手续的,从转让从之日起,每日处以5元的滞纳金。
  对超过减征养路费规定期限而未续办有关手续的,均按费额标准全额征收。
  第三十条 无牌照或车牌不全行驶以及无养路费票证和报停后偷驶的,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按日收取应征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征费额50%~200%的罚款。报停后挂重复牌照行驶的,没收重复牌照,责令其从报停之日起,补缴养路费和每日收取补缴费款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征费额100%至2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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