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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失效]

  (五)大型平板车核定载质吨位20t以下的按全额以下,20t(不含20t)以上的超过部分按50%计征。
  (六)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机械车辆,按其自质(包括固定装置的质量)吨位的50%计征。
  (七)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吨位的70%计征。
  (八)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和畜力车按辆征收。后三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核定载质吨位在0.5t以下的按0.5t计征;超过0.5t的按1t计征。
  (九)拖拉机和胶轮机械车按核定载质吨位计征;无核定载质吨位的按发动机马力每20马力折合1t计征(不足10马力的按10马力计,10马力以上不足20马力的按20马力计)。
  前款按核定吨位或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0.5t的按0.5t计征;超过0.5t不足1t的按1t计征,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缴费月数可按月、按季、按年度计算,不足1个月的可按旬计算。
  包缴车辆按下列规定计征:
  (一)2t(不含2t)以上的货车、客货两用车、拖拉机和20座(不含20座)以上的客车,可实行按季度、年度一次性包缴。季度包缴费额不低于应征费额的92%,半年包缴费额不低于应征费额的85%,全年包缴费额不低于应征费额的80%。
  (二)摩托车全年包缴费额不得低于10个月的应征费额;三轮机动车全年包缴费额不得低于9个月的应征费额,半年包缴费额不得低于5个月的应征费额。畜力车全年包缴费额不得低于9个月的应征费额。
  (三)2t以下的小货车、客货车(包括厢式货车)、拖拉机与小客车,全年包缴费额不得低于应征费额的80%,半年包缴费额不得低于应征费额的85%,季度包缴费额不得低于应征费额的92%。
  摩托车、三轮机动车以及2t(含2t)以下的小货车、客货车(包括厢式货车)和20座(含20座)以下的小客车以及畜力车必须实行包缴。
  实行包缴的车辆,必须一次缴清费款。包缴期间一律不办理报停和退费手续,包缴车辆不得调换、顶替,包缴后的新增车辆须另行缴费。
  第十四条 减征车辆按减征后的应征比例一次足额缴清全年养路费。
  新增车辆一次缴清本年度剩余月份的养路费。外省转入本省的车辆,从转出地交通征稽机构出具的缴费截止日期起,一次缴清本年剩余月份的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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