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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4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6号》(发布日期:2005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3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在会计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河北省会计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奖励,包括对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奖励。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进行会计奖励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进行奖励,应当遵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奖励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会计奖励分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政府奖励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审批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部门奖励两类。
  政府奖励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部门奖励的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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