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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监测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第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当地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退耕确有困难的,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
  在五度以上的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产生水土流失。
  第十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营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营造新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
  第十一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矿、采石、取土、挖沙;
  (二)堆放或者倾倒沙石、泥土、矿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三)滥伐林木、毁林开荒、过度放牧或者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应当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水面,开展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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