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4日)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已经1996年11月29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充分发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以及在这些水库上修建的水电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防治水土流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并多渠道筹资筹劳,扩大植被覆盖面积,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水土流失的重点治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小流域或者区域综合防治实施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