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已经1996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凡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追究的对象为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有权对辖区内任何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检查中,发现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给单位下达《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隐患通知书》,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 单位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二)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