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科研单位购置、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是指由财政拨款购置的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主要用于实验、分析、测试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的大型精密仪器。
大型科研仪器的具体名称目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商财政、国有资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大型科研仪器归国家所有,由科研单位占有使用,实行科技主管部门主管,财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必须坚持急需、先进、适用和节约的原则。
大型科研仪器,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不得从国外进口。
第六条 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国家和本省重大科研任务;
(二)有较大的使用工作量;
(三)有安装大型科研仪器的条件;
(四)通过协作共用途径不能解决的。
第七条 购置大型科研仪器,需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省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