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修正案》(2003)(发布日期:2003年6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
(一)体育竞赛、表演;
(二)体育健身、健美;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咨询;
(五)体育经纪活动;
(六)以体育活动为内容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表彰或奖励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活动经营者。
第五条 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条件的场所;
(三)有经过岗位培训、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及从业人员;
(四)经营内容有益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