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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失效]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三日前以姓氏笔划为序公布。
  第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般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由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为方便老、弱、病、残的选民投票,也可设置流动票箱。每个票箱的监票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六条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应将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并当众开箱、验票、唱票、计票。
  第十八条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该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该选票有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十九条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方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
  经过多次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超过三人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暂时空缺。
  第二十条 村选举领导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并将选举结果报乡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和撤换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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