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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1月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辖村的区(以下统称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举领导小组)。
  县、乡选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试点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选举工作;
  (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受理选民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县、乡选举领导小组的职责,至当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止。
  第五条 村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选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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