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清理行政处罚主体的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牵头,会同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以自查为主、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今后,各地各部门设立新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要追究那个地方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在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廉洁的执法队伍。要对执法人员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法制教育,使其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从严整顿执法队伍,对那些确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或者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较差,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坚决将其从行政执法队伍中清除、调整出去。要加强对执法人员证件和着装管理,杜绝滥发证、滥着装现象。
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和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对这些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工作制度认真进行审查,凡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都要依照
行政处罚法尽快予以修订。同时,要抓紧建立和健全听证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行政处罚文书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等。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范围,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再扩大。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行政机关尚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可以指定其内部比较超脱的其他机构的人员主持听证。
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依法行使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按照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保证
行政处罚法、准确和有效,着力解决不该处罚的乱处罚、该处罚的不处罚问题,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起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由省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和承担;对市、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分别由省、市对口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和承担;对县级政府和乡级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分别由市、县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和承担。同时,上级政府或者对口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具体指导。今明两年,要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等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纠正,果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