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清理和修订政府规章,是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严肃而紧迫的立法方面的任务。有关市政府和政府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抓紧进行,将各自制定或者起草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提出清单,并安排专人逐件进行审查,提出清理意见:(一)政府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予以修订;其中,有的规章确有必要,而且应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提出意见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二)政府规章中设定的罚款超出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设定罚款限额的,一般应予修订;其中,个别条文设定的罚款确有必要超出限额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三)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等规定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修订。(四)对虽有法规依据,但原法规的规定与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合的,待原法规修订后再予确定。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石家庄、唐山、邯郸三市政府的规章,由市政府自行清理和修订,省政府法制局予以业务指导,在清理和修订政府规章的同时,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对各自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于1996年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局,由该局审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对各自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其中自行设定的各类行政处罚,自今年10月1日
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如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看,其设定的行政处罚确有必要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各地各部门都要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对其中不具备法定资格的要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改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二)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尽快予以纠正。(三)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收回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处罚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四)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