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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12月17日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区域开发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采用能耗物耗较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采取综合利用等防治污染的措施,保护环境。
  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五条 禁止新建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的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或者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核发和审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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