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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失效]

  (三)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
  (四)与科研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
  民营科技企业按照规定减免的税金应当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到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或者独资企业,创办科研机构、设立销售网络。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主选择外贸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年出口额达到国有科研单位自营进出口权标准的,经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的权利。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加入社团组织,坚持自愿原则。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纳税,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严格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聘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规定,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如实向科技、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和经营情况,接受年度审验和检查。
*注:本条中关于“民营科技企业年度审验”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废止。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二十六条 国有科技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兴办民营科技企业,事先应当界定产权,确定资产权益,向科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后,再行审核登记。
  已经开办而产权不清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关系,界定企业资产归属,确定各自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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