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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1号)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12月17日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创办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及其产业化的技术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国有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社会团体,按照国有民营的方式创办新的科技型企业或者以技术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入股;鼓励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非在职人员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外省、市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认定和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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