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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第三章 新闻记者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系新闻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
  (四)胜任新闻采集、编辑、播发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闻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特约记者。
  第十九条 记者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时,应当出示记者证。不出示记者证的。被采访者可拒绝采访。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新闻记者就采集的新闻材料,可以向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核对事实。
  新闻记者除对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作证外,可以拒绝披露新闻来源。
  新闻记者执行采访任务时,在购买车票、机票、船票和通讯、住宿方面,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三条 新闻记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报道新闻为条件,索取钱物,牟取私利;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介入和报道正在侦查、审理的案件,不得公开报道未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新闻发表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发表新闻,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发表重要新闻,报道重大事件,应当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发表未曾公开发表的重要谈话,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谈话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发表新闻应当使用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可以确定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或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举行新闻发布会,应当在五日前向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举行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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