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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新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新闻工作,并对新闻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新闻单位

  第九条 创办报纸、新闻期刊、新闻图片等新闻出版单位,按照《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创办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设置卫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新闻质量。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编辑部门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新闻单位的经营部门不得从事新闻采集、编辑活动。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记者站。
  建立记者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记者;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新闻单位建立记者站,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建立记者站的申请之日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记者站是新闻单位派出的专门从事新闻采集、组稿、通联业务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单位撤销记者站,应当报告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新闻单位不得聘用无记者证的人员以记者身份从事新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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