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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五)供水、供电、照明、排水、道路、供气、供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具体分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安全、保卫;
  (七)物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管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办法;
  (二)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四)制止违反住宅小区规定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五)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七)开展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五)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产权人和使用人公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和使用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指由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承诺的,对全体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约束力的,有关人在住宅小区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十九条 公约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示范文本,管委会可根据所辖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公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入住小区,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入住公约,入住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宅小区名称,户主及居住地点、面积;
  (二)物业管理企业名称及其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三)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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