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1996年10月15日

              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
             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地方(包括市级和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和区、县长以及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预算执行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市和区、县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保障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市级和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市和区、县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有利于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市和区、县财政、地税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市级和区、县级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市和区、县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区、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