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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8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
 《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6]41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天津市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天津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与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部委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驻津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本文统称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外地驻津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市经协办和我市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经协办)按照各自职责,对外地驻津办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和审批

  第五条 国家各部委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地、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经协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国家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应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市经协办提出申请,由市经协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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