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我市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失效]

  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内容、行政处罚条款进行审查。
  对内容的审查重点是:是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是否符合加快、持续发展原则;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
  对行政处罚条款的审查重点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是否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设定行政处罚是否超出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罚款是否超出了规定限额。
  四、处理方式
  根据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行政处罚条款的审查结果,按如下五种方式处理:
  1.有效:继续作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2.废止:失去法律效力,不再作为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3.待修订:对有关内容和条款进行部分修改,需要上升为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列入明年立法计划,限期完成;
  4.转文件:不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但仍可以作为管理工作的依据或者一般性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
  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将全部有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
  五、实施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采取全面清理,重点审查,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办法,坚持谁起草、谁负责和制订、修改、废止三项工作协调进行的原则,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7月底至8月上旬),组成清理小组,收集应清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审查阶段(8月上旬至10月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政府规章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与此同时,市属委局对本部门起草的政府规章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以及自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几个部门共同起草发布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各区县制发的文件由各区县自行清理审查,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也可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协调总结阶段(11月初至12月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来的处理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论证,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清理报告和制定、修改、废止规章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