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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我市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清理我市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津政办发[1996]54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我市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清理我市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为推进政府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市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就有关清理我市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目的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我市现行的规章和其他设有行政处罚条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做好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通过清理,为今后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合法有效的规章依据,并为我市在“九五”期间初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为建国以来特别是1980年以来本市颁布实施的现行规章和各类设有行政处罚条款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1.市政府规章;
  2.以市政府名义(含市人委、市革委)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通告;
  3.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属委、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通告;
  4.市属委局和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通告。
  三、审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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