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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失效]

  (二)市场内应有必需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经营设施的集市,需划出摊位线。
  (三)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指导价格公布栏、价格行情栏。
  (四)市场应有消费者投诉站(点)、复秤(尺)台,并设专人负责。
  (五)批发市场就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六)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楼层市场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各类市场要根据情况制定防火措施,配备消防设备。
  (七)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八)市场应有场标界牌和标志牌,标志牌上要标明市场名称、批准机关、日常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
  三、经营主体规范
  (一)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特殊行业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做到持证、照齐全。出售自产自销产品者需持有身份证或证明。
  (二)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亮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
  (三)经营者必须服从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经营者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
  四、上市商品规范
  (一)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销售有关工业品要实行信誉卡服务办法。
  (二)市场内各类商品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三)各类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价货相符。
  (四)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五)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六)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名称、伪造假冒优质商品和认证产品、冒用许可证标志以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交易行为规范
  (一)经营者在市场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四)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五)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六、市场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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