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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拟定的
 《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
 (津政发[1996]40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规范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指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生活资料市场。
  一、市场开办规范
  (一)开办市场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二)市场的开办、合并、迁移、变更、撤销等事宜须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并按时进行年检。
  (三)开办市场应配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上岗时应着装整齐、配戴统一的标志,做到仪表端庄、坚守岗位、依法管理、文明服务。
  (四)开办市场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承担日常管理和交易安全责任。管理人员实行“三定四包”(即定人员、定岗位、定职责、包管理、包卫生、包秩序、包统计)。
  (五)市场必须使用市工商统一印制的各种票据,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实行两公开制度(收费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六)市场的开办单位对上市商品的品种、价格、成交量、成交额等做到每日登记每日统计,适时进行动态分析,按时按要求上报有关情况。
  (七)市场开办单位要认真维护场内秩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管理。
  二、经营设施规范
  (一)市场内设施布局合理、统一、规范、整洁完好。无乱搭、乱盖、乱吊、乱挂、乱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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