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被参股公司和其他成员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被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在母公司章程和企业集团章程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母公司及子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应制定本集团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依据其确定战略重点,制定逐年实施的发展计划和策略。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设立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统一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协调集团成员间的关系;国内外市场预测;研究制定提高集团竞争能力的措施;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审议批准成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协商议事机构的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及职责由集团章程规定。
  协商议事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按集团章程规定产生,不需再由任何机构和部门任命。日常工作可由母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合并会计报表制度。
  第二十七条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以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率、资产负债率等为主要考核指标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母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由出资者(股东会)监督考核,子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由母公司监督考核。

第四章 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依法对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主要通过母公司实现。
  第二十九条 母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管理办法,依照《公司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对企业集团行使宏观经济管理。主要内容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