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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集团成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30日内向审批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予终止:
  (一)集团核心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重大变化;
  (二)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再具备企业集团基本条件;
  (三)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政府依法决定终止的。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应建立母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按产权联结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集团成员分为母公司(核心企业)、子公司(紧密层企业)、被参股成员(半紧密层企业)和协作成员(松散层企业)。
  (一)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所持其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单位,包括下列企业、事业单位:
  1.全部资本由母公司投入的;
  2.由国家授权母公司承担资本经营和管理责任的;
  3.母公司持有的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
  紧密层企业及其以下层次企业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
  (二)被参股成员是指由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持其股份未达到控股程度,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三)协作成员是指与母、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生产经营和科技协作关系,承认集团章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四)由母公司长期承包、租赁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是特殊类型的集团成员。母公司分别依照承包、租赁协议对其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母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和投资中心,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调整结构、协调利益、统筹外贸、筹措调度资金和组织技术、市场、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第十九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被参股成员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被参股成员行使股东权利,并从集团的整体利益、产品特征和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实现集团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又不影响成员企业法人地位和经营积极性的原则,确定母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划分母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责。
  第二十条 母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及被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并通过股权代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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