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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核心企业及其他成员单位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
  (四)企业自愿,政府引导。

第二章 企业集团的组建和终止

  第七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较强、具备投资中心功能的核心企业,五个以上有一定实力的紧密层企业,一定数量的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
  (二)集团核心企业一般应为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紧密层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年营业额或销售额一般应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集团的主要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
  (五)组建集团的各企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
  (六)具有集团成员共同遵守的集团章程。
  第八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以拟组建集团的核心企业为主,同参加集团的单位共同组成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负责组建集团的各项申报工作。
  第九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组建集团的请示;
  (二)组建集团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发起人关于组建集团的特别决议;
  (四)集团章程;
  (五)核心企业(母公司)章程;
  (六)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1.核心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核心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3.核心企业对子公司的出资比例证明;
  4.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核心企业名称、法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和任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内容;
  (五)集团的组织结构及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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