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2000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拟定的
《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6]38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集团的组建和管理,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建企业集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与众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以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下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下同)、半紧密层企业(被参股企业,下同)、松散层企业(协作企业,下同)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作为独立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目的是,发挥企业群体优势,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实现规模经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实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第六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
(二)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合理调整,提高企业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