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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6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市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属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由报建至开工的各项手续均须在中心内办理。
  二、中心为建设各方提供从工程报建、招标信息、招标投标、监理委托、质量监督、合同备案、开工审批、缴纳费用的全面服务;各有关管理机构进驻中心联合办公。
  三、中心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正式开业运行。每周二、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对外办公;招投标业务每周一、二、三、五全天办公。
  中心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大街64号丙。
  办公电话:63544439 63544450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行为,遏制发包承包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保障交易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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